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推荐3篇)
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1
一、正视现实,进一步增强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从1998年开始起步,多年来虽然在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物业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使物业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我认为还只是停留在初级阶段。从企业认证情况看,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中有资质的仅有5家,可以说少得可怜。从供暖情况看,*城区供热面积214万平方米,供热楼房499栋,22213户,锅炉房125座,锅炉167台,总计558吨,目前自烧98座,承包27座。其中物业公司直管楼房122栋,面积49.2万平方米,委托楼房36栋,13.2万平方米。共有19座锅炉房,33台锅炉,计150吨,固定资产2232万元,直管供热户数8095户。几年来政府协调解决资金300万元,对城区一些老楼房及全市大循环式楼房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现在已完成分户改造69栋,4143户,27.8万平方米,占应改造的57%。由于煤电涨价,热费欠缴、设备陈旧,管理不善,导致供热温度很难达到国家标准。从市直部门单位住宅楼物业管理情况看,目前市直部门单位所管的住宅楼341栋,面积151.5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自己负责的有77个单位,263栋楼房,面积115.3万平方米,租赁发包的有29个单位,78栋楼房,面积36.3万平方米,这些单位住宅的物业管理还只是以供暖为主,其它服务项目如卫生保洁、四防安全、公用设施维护等都不到位。从开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看,我市城区现有引资开发小区4个,即阳光苑、世纪花园、怡景花园、曙光小区,建有楼房28栋,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管的有2个。租赁发包的有2个。除阳光苑小区物业管理较好外,其它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仍须急待提高。
在正视现状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行业管理不够规范,机制不够健全。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成立较晚,未能全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照《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力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大都没有资质,无序进入市场,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毁约弃管。并有开发商将配套公建私自转卖给承包人,变成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承包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往往是多收费,少服务,随意增加业主负担,造成多起群众上访。
二是业户欠费严重,国有供热设备带病运行。由于市场调节的燃煤价格迅速上涨,供暖必需的原材料与燃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导致供热成本不断增加,20*—20*年供暖期每平方米供热成本比上年度增加了10元,同时热费收缴率年平均低于80%,每年热费收缴率下降2-4个百分点,20*—20*年供暖期,业户欠缴国有公司热费就达340万元。由于企业资金短缺,致使大量老化和已超过使用年限的供热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相当部分供暖系统存在隐患。
三是早期住宅物业管理缺失,供热管网分散。由于我市没有执行专项维修基金征缴制度,结果一些市直单位部门的住宅楼公共部分当出现下水堵塞、墙皮脱落、屋面防水渗漏等问题时,往往因为资金问题,随之在维修养护时就出现了互相推诿、彼此敷衍的滞管现象,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全市共有锅炉房125个,使用锅炉167台,锅炉网点过密,未能集中和分户供热,造成能源消耗过大,环保质量较差。另外一些承包企业受供热成本涨幅影响,未能达到供热标准,群众反应强烈。
四是物业企业负担过重。目前物业服务是商品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大多数市民还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住房分配和使用制度,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不强,有些业主只想得到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却不被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直接影响了物业企业经营性收入。有的开发小区建设不配套,遗留问题多,如地沟高度不够,下水管道脱节、堵塞,脏水上返等问题不断出现。物业管理法规与相关配套制度、政策不健全,影响了物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成为制约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难点。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统一认识,加大力度,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强化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力度
1、明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是市政府下辖的独立的城市住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办事处副主任常城兼任。下有4名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定专门帐户,存储和代管业主交纳的各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审查物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活动;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行为。
2、做好“专项维修基金”的征缴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2章第7条第4款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可以解决因建楼比较早、已过保修期楼房屋面防水渗漏困绕住户生产、生活等难题,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是物业维修基金的主管单位。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和现已使用的商品房其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并与物管办签订《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协议》;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2.5%的物业维修基金,购房者须持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和其他资料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期间,应将代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定期存入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现已使用的商品房,其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实际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收取,按建筑面积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15元,非住宅用房以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管理单位按所管房屋的数量到市物管办核准收缴数额领取专用票据,并及时将收缴的基金足额转入物业维修基金专户。
3、执行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参与前期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提出便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具体意见,参与住宅小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今后凡进入社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都要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实施物业管理时,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向物管办交纳保证金或固定资产保证金,标准不低于5万元。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住宅楼,物业管理工作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要坚持以人为本,自行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一方稳定。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或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样做有助于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做到建与管不留隐患,切实解决配备设施不完整或不切实际的超值服务承诺等问题,从而促使物业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的市场轨道。
4、努力做好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组织的配合下,由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社区或楼区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今后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都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接受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同时积极配合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其权利和义务,《条例》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突出业主权益,同时明确业主应承担的义务,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要保证做到业主的权责一致,这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的关键。要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化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一个成熟的、挑剔的、高素质的、依法运作的业主委员会,肯定有力于物业管理行业高速健康发展,有力于减少投诉,保障社会稳定。
三、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扎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切实加快国有物业公司的管理机制改革。*市物业公司要全面进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承包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形成规范长效的制约机制。要实行公开竞聘制度,配齐配强中层领导;要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实现竞争上岗,定员定责;要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实现风险抵押,自负盈亏;要实行指标考核制度,实现绩效挂钩,奖优罚劣。通过改革,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努力做好城区供热联网和分户改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区内凡实行“大循环”集中供热的居民楼、商用楼都必须进行分户改造,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形成一户一栓,水热同位。国有物业公司直管楼房的分户改造资金按规定由供热单位和业户共同筹集,委托管理和单位自管的楼房分户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和业户共同筹集。今年,如果委托管理单位楼房的分户改造任务不能完成,或者不能及时出资搞好锅炉、管道的维修养护而出现隐患的,物业公司有权停止供气。同时物业公司要根据城市发展供热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协调资金,逐步实现大面积供热并网联网,实现环保、节能、高效的目标,两年内力争全面完成供热联网和分户改造工程。
3、加大力度清缴热费。热费收缴多年来一直是物业单位的难点问题。为此,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供热企业,依法收缴陈欠热费,并对拒交热费的“钉子户”,应履行法律手续,坚决收缴。对供热托管单位多年所陈欠的热费,托管单位要采取有利措施,在开栓前将欠款缴清,否则物业公司可以停止供热。
4、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建筑物和建筑物的配套设施设备,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群众,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既要做好“物”的管理工作,更要做好为“人”服务的事情。因此,物业企业要在物管办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多样化和实效性的原则,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与业户签订服务合同,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根据《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企业要积极组织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达到持证上岗。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好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查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2
同志们:
昨天,家瑾同志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过程和主要法律制度作了说明,志峰同志就《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精神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讲了话,我完全赞成,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有十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和贯彻《条例》的安排,希望各地研究借鉴。
会议讨论中提出了不少贯彻中的意见以及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研究的问题。昨天晚上,房地产业司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给我列了十大问题,主要是《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针对这些意见,建设部还将继续研究,也希望各地积极探索。一是,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怎么组织,还需要探索。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问题。对此《条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高素质,能否请当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担任。业主委员会能不能真正尽责,对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很重要,请你们在今后的工作指导中总结经验。三是,业主大会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它既不是自治组织,不是法人机构,又不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四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事件,物业管理企业有没有责任。五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维修责任如何落实,这涉及到公用事业改革的问题。六是,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环境和亏损的问题,以及当地政府在环境整治中会不会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负担的问题。七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产权怎么明确地界定。八是,旧小区实行物业管理难的问题。九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责任和如何履行职责。十是,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研究转变职能的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都在志峰同志的报告里作了说明,要在贯彻《条例》中逐步解决,要有一个过程。我个人体会,物业管理不完全是一个房屋管理问题,很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当前最重要的是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要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探索解决好这些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下面,我结合自己学习《条例》的体会谈点认识,同大家一起研究讨论。
我认为当前贯彻《条例》,首先是省建设厅、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前期建设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问题非常突出。《条例》从解决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出发,作出了很多规定,所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大家谈到的旧小区问题,到底是房屋管理,还是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还是房屋管理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相结合,是很现实的问题。各地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法律关系,认真分析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确定有效的步骤,推进《条例》的实施。向社会各方宣传理解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深化改革和贯彻《条例》是我最近想的比较多的问题。我理解贯彻《条例》的重点和难点是各方思想认识问题,尤其是主管部门、业主、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条例》调整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将《条例》贯彻好。
一、物业管理发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社会基础
我国物业管理历来是有社会需求,与经济体制、住房制度、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有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容貌、城市形象,是全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的是城市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产生、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房地产建设、销售和售后使用管理分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而得到逐步发展和规范。
我国物业管理的历史状况: 80年代初以前,我国广大居民住房产权主要是属于政府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所有。居民住户是房屋的承租者,交付房租、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政府房管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负责环境管理,包括绿化、卫生、垃圾和厕所管理等公共部分,列支相关费用。居(家)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对居住环境管理承担组织责任。
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打破单位单一投资建房,开始允许多渠道建房。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形成对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的需求。房屋建成后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外部环境则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这一管理模式,逐步强化了居民关心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所管公共部位的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公共财产的意识。
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带动了单位购房,随着这种需求的增大,开始形成服务于房屋所有人的物业管理。特别是人们对良好的居住环境的需求,刺激了商品房的供应,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这种需求的经济负担和住房分配方式一样仍是单位负责,个人受用。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引发出物业长期管理的需求。
我们房地产开发是实行滚动开发,预售制、规划批准建设范围实施周期长短不一,加上历史上新建房屋移交中产生物业费用由谁来承担问题,促使开发企业组建物业管理企业,满足开发企业的需求和购房业主在小区建设尚未全面完成情况之下的物业管理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开发的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也是基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这就形成前期物业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物业管理也随之发展。但存在公房出售之后的物业管理和仍由公房管理、单位管理的出售及未出售公房之间需求关系、管理方式等尚需研究和规范。
居民的住房需求,由直接关注住房面积大小、功能质量等内部需求,发展到对环境的需求;从需要对房屋共用部分的管理,发展到同时需要对部分公共社会事务的服务;从需要对房产和附属设施的完好,发展到实现房屋的保值、增值。这些,使物业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更加明晰。
从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进程来看,物业管理涉及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也包括机关后勤服务改革,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基层政权职能到位和居委会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在这些转变中需要立法来强调业主的自身的位置,规范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和方法,也有基层单位的改革转制问题,这也就是存在于《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的社会基础,需要明确相关法律制度。
二、物业管理中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或者讲相对人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既然存在着立法的社会基础,就应当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在改革和发展中推进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既要调整解决好现有矛盾,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我体会,要贯彻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学习、宣传《条例》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规定法律关系。这里我着重讲一讲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业主是《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
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为。所以,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这是宣传贯彻《条例》,形成共同工作氛围的基础。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业主的责任,除了对房屋内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更重要的是还承担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由公约和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多个业主之间必定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而公共利益和共同事务不是一个人代表的。从我国固有的特点来看,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部分,必然存在业主和业主之间内在的联系,这就体现出业主公约。因此,《条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在吸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既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公约等,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业主大会能够切实担负起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什么、达到什么服务标准,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当然,服务价格和服务水平必须相对应。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不是包罗万象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业主是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是服务主体,他们之间违反合同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主要受《合同法》保护和约束,行政主管部门不要过多干预。
(四)前期物业管理必须加强
《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什么《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建设过程中间,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关键。与其他的销售行为不同,房屋产权的销售是一个过程。因为房屋建设实行的是滚动开发,业主在滚动开发中,获得产权,不可能等到开发商销售完所有物业,购房人全部入住,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才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也就是前期物业管理,客观上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来签订。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对象不仅是建设单位,主要还是逐渐入住的购房人。根本上讲是业主长远利益的保证,包括对批准规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预防,可以减少开发企业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所以,《条例》要求,购房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从而让购房人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五)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诚意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居委会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要理顺两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学习贯彻《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作用是,协助基层政权做好居民群众政治思想工作,调解居民邻里矛盾,维护居民道德行为规范,创造良好、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通过业主公约来确定的组织。居委会是和社区对应的组织,业主大会是和物业管理区域对应。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条例》设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居委会意见的义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与其他企业一样,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服务,与居委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落实《条例》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应当从房管部门改革和改进工作抓起
关键要清理公房出售专项维修资金的挪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账户到人。《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这是保障物业管理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完好使用和维护业主长远利益的必要措施。因此,必须完善制度,严格征收,专项使用,加强监管。
(七)政府机关要转变职能做好实施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其实就是市场行为,民事行为的特性要求给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政府不能干涉民事主体自由从事市场活动,不能主动介入到这种活动中去,更不能随便运用自己拥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干预。政府部门既要尊重业主在物业管理上的自主权,也要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经营自主权。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为他们从事市场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彻底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观念和做法,明确哪些是自己管的,哪些是民事行为交给市场解决的,一旦有民事纠纷,应鼓励多走一点司法程序来处理,做到依法行政,既到位,又不越位。
(八)抓好公房管理部门改革,有步骤推进实施物业管理,抓好试点稳妥推进
社会对环境的需求是地方政府关心的。公房管理改革不仅是房管部门的事,关键是人的居住环境,有居民本身要求,也是城市形象问题,要有紧迫感,要积极参与。各地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地方政府的参谋,制定方案,推进改革实施。
(九)建设部和省厅市局的工作问题
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领会《条例》精神,并充分总结物业管理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这些工作,把握物业管理的难点、重点和方向,这样工作才有前瞻性。
第一,要把法律关系弄清楚。要明确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业主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的责任。
第二、要尽快完成配套法规的制定,对过去的法规进行清理,要有计划,明确出台的时间。部里有关司局向我反映,向地方征求意见的立法经常不能按期回来。当前部里要建立一个考核各省厅市局的制度,把法制工作作为考核省厅市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并把考核结果向省区市政府通报。
第三,要同心协力,解决法制建设问题。我讲的同心协力有三个层面。一是上下同心协力,我们这个行政管理的各部门要同心协力,二是左右同心协力,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求部里其他司的司长来参加会议,《条例》对有关质量安全,规划问题,城市建设中的水、气等改造的问题,都有规定。贯彻落实好《条例》,我们的相关部门能不能同心协力很重要。三是我们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同心协力,特别要与民政部门,与当地政府有关社区管理的部门同心协力。我们要如实地告诉别人,对你们工作有什么要求。当然部门之间的工作是有不同侧重的,要在分歧中找共同点。
(十)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还要加强。法规司、房地产业司要组织开展好有关宣传活动。要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城市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作用,对协调业主共同利益和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业主的宣传,要增强业主自律意识,推进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只有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条例》的贯彻工作才能做好,才能规范社会人和行政部门的行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这是国务院领导对《条例》颁发实施的要求。《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更要倾听群众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同志们,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学习好《条例》,贯彻好《条例》,按《条例》的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切切实实地保护好广大群众的权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3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以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金改”机遇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资本积累、财富积累和改革探索,鹿城不但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雄厚,而且金融机构集中、金融生态环境良好,是温州地区资本市场最活跃、金融机构最健全、金融人才最集中,同时也是民间金融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从我们量大面广的产业来看,还都是集中在制鞋,金融要成为21世纪未来朝阳产业目前还是不够的。所以这次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获国务院批复,是我们的重大机缘,为鹿城全面承接“金改”建设各项任务、推进区域发展转型跨越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一)转型是发展的战略主题。城市作为工业化、现代化乃至晚近的全球化的重要表征,比乡村指向更加先进的文明及更加先进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极具集聚效应、辐射效应,是区域竞争力的核心载体。现代经济就是城市经济,城市经济占比95%以上。作为核心城区,只有通过新型城市化,才能为新型工业化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和动力支撑。只有现代化的大都市才能集聚人才、资金等各类高端要素,才能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有学者将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创意经济时代”四个阶段。鹿城的三产比重目前是70%,在全市是高的,但其中现代服务业只有25%,正是传统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实现成功转型、实现高端要素的集聚和城市能级的提升,就需要腾出空间、腾笼换鸟和城市有机更新,就需要通过搭建高端的平台、培育高端的才人,来引导发展高端产业,进而带动城市治理方式、生活方式、城市形态的转变。温州自古就是一座商城,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演变之前的货币市场,历史悠久,异常发达。处在转型发展的历史大局和温州这个大都市圈的中心,鹿城走差异化、特色化、优势化、集约化发展之路,传统密集型产业应该要慢慢地淡出历史舞台,因为我们要素市场化不高,要学习中国台湾资金要素搞活,劳动力价格提升,因此实施转移也是结构调整、实现转型。
(二)金融是鹿城的战略文章。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率先实行市场化改革,极大地放开并活跃了民资、民力、民营,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原始积累,也因民间借贷的活跃削弱了国有和城商行的系统风险,为温州成为全国金融生态城市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温州的金融发展一直以来还仅处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阶段,而且由于受体制等要素制约,泡沫化倾向越来越大。首先是民间借贷不规范,一直处于地下运行,暗中操作,缺乏风险防控,带来了去年以来的局部金融风波。今年1-5月份,我区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标的月均还维持在同比增长300%左右,金融借款案件收案标的维持在月均增长10倍以上。这就像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多米诺骨牌很快就倒掉。其次是政府作为不到位,突出的表现就是“两多两难”问题,即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民间资本多而投资难。因企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缺乏资本融通,造成了企业的普遍低小散。再次是金融市场层次低。虽然我们有25家银行金融机构,也有保险、证券、多种交易市场等金融方式,但是还都处于非常不发达的阶段,整个投资交易市场并不像我们的民间借贷那么活跃,还不能有效提供企业转型发展需要的金融支撑,并滋生了很大的系统性风险。还有就是金融支撑作用小。温州有6000亿元的民间资金,过去五年温州人在全国各地的实业投资累计超过3000亿元,实际在温州投资的只有1300多亿元。但鹿城作为温州的中心城区,金融业还不是支柱产业。20xx年金融业增加值110.2亿元,占生产总值比重17.3%,仅高于温州全市平均7个百分点,低于杭州下城区的28.8%,宁波海曙区的22.1%,中心城区集聚效益还没充分发挥。美国的金融业占GDP比重达到25%,很多金融聚集的城市,这一比例甚至达到40%以上。所以,我们要抢占金融高地,辐射全区域、辐射全国,与海西区、中国台湾对接交流合作,这也是鹿城转型发展的必解之题和战略需要。
(三)“金改”是转型的战略机遇。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有这么好的机缘,非常难得。要继续保持和不断营造先发性优势,必须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奋力走在改革前列。金融是高端要素,金融集聚区必须依附并生长在城市的中心区域。鹿城作为温州商服最为发达、智力最为密集、环境最为优良的城区,是这次“金改”的最大受益者,必将极大地激发城市转型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仅为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带来历史性机遇,而且对加快向“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目标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是极大地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金改”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不仅是金融机构会进来,全国一些优秀的服务业、资本市场、交易市场都可以进来,包括一些金融机构将更加细化具体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将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为民资投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通过金融的融通功能迅速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也因此会提高每平方公里的投资强度、GDP产出和税收收入。其次是极大地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有什么样的产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从业人员。金融服务业属于智力密集型的高端产业,它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也实现了城市的有机更新,带来了城市的环境优化和社会的有序管理。这也是提升“三生五感”和“创首善、争一流”的重大契机。再次是极大地提升中心城区地位。金融服务业依托于实体经济,集聚辐射于区域经济,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更是吸引和服务于全省乃至全国经济。改革,就是不断放开一些“闸门”,这个“闸门”就是行政资源,通过“金改”带给我们在特殊行政资源的不断倾斜。抓好这次“金改”机遇,我们不仅能够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更可以通过拓展改革金融创新,使鹿城的金融业走在现代经济的前头、走在区域发展的前头,形成金融集聚区、区域性金融中心,抢占区域发展制高点。
因此,我们必须立足鹿城、服务温州、放眼全国,把金融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两多两难”问题的战略举措,作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任务,作为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发展方式由资源驱动向投入、创新、财富驱动转变,实现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高度的站位深入谋划“金改”工作
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十二条”精神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上先行先试、民间融资规范上先行先试、多渠道破解“两难”问题上先行先试、在信用建设和风险防范上先行先试等“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围绕“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总目标和“三四五”总战略的实施,把“金改”工作作为推动鹿城金融支柱产业与城市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以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突出破解“两多两难”,围绕“一个目标”,打造“两个中心”,做到“三个先行”,处理“四个关系”,实现“五大突破”,确保试点承接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一个目标”就是建设金融强区。“两个中心”就是打造区域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三个先行”就是尽快建成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先行区、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先行区和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区。“四个关系”就是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实体经济与金融发展、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金融改革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综合改革与其它配套改革的关系。“五大突破”就是在总部金融机构培育、资本市场建设、区域金融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五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此,必须牢牢把握以下五条原则和要求:
一是必须主动承接、主动担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鹿城是温州现代经济的中心。全区上下务必要树立“温州搞金改”就是“鹿城搞金改”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深刻理解承接“金改”工作大局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担当好国务院的“十二项”任务,实践好“金改”“五十条”意见,享用好各项政策红利。
二是必须先行先试、率先而为。必须大力解放思想,大胆地尝试,勇敢地改革,大胆地突破常规。不能光照着书念、光照着文件套,必须推开“玻璃门”、拆开“弹簧门”。凡是有利于破解“两多两难”、有利于城市转型、有利于城市民生的,都要大胆地突破、大胆地创新、大胆地激活现有模式与体制机制。
三是必须政府引导、项目运作。“金改”工作的顶层设计,上面已明确了方向,解决了“干什么”的问题,接下来就是我们“怎么干”。我们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项目化管理,通过重点改革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探索创新,把每项任务都落到实处,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和示范价值。
四是必须重点突破、风险可控。以防控金融风险为着力点,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既勇于探索、积极推进,又稳妥有序、防范风险,防止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检验“金改”成效关键的一条,在于是否真正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搭建了稳健实际管用的渠道和桥梁,是否真正有效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推动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的融合互动、健康发展。
五是必须统筹兼顾、配套推进。金融市场是全国性市场,金融改革是高端要素改革,“金改”工作必须放在全局中来谋划实施。不仅要着力抓好企业规范、社会诚信和人才支撑等方面基础性建设,还要重点落实经济转型、城乡统筹、优化环境等各方面具体项目,协力抓好“金改”的历史性机遇并构筑制高点。
三、以扎实的举措加快推进“金改”建设
温州这次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我们要乘势作为,大胆探索,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先行先试,全力建设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一是发展总部金融,建设金融强区。加快推进地方金融多元化体系,引进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小企业金融中心等小企业专营机构,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温州金融集聚区建设,培育引进一批经济贡献突出、产业辐射带动强的金融法人机构或区域性总部,市区联动重点规划建设滨江商务区7幢金融总部大楼。加快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产业链,把车站大道建设成为富有特色的金融大道、金融街区,提高金融服务档次和水平,形成金融业态聚集发展态势。加快筹建鹿城金融广场,确保7月份挂牌运营,打造资本管理机构集群,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用2年时间打造成温州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基地。用3年时间把我区建设成为区域性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集聚区和民间财富管理服务中心。“”期末,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占生产总值比重为25%以上,对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45%左右。
二是健全金融体系,打造创新智城。引智重于引资。依托智慧城区建设,实施“金融引智”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那样抓招才引智,设立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筹办地方金融风险控制研究中心,实行企业抱团引智,实现引智资源的共享。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采取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进入我区项目建设、优质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转化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资本。健全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体系,坚持国有金融组织与民间金融组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本地与外地金融机构共同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率先启动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并增资扩股,今年新增3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试点,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培育资本市场。围绕建立适合小微企业和“三农”需求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支持各银行机构推出科技贴息贷款、税源经济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等支农支小的信贷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开展设立财政资金参与的产业引导基金和城市有机更新股权投资基金,整合在外温商和本地优质企业资本资源,争取建设境外投资贸易咨询服务中心和温州人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形成投资一条龙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推出专业财务顾问服务、结构性融资、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减免相关收费等优惠政策,打造我区拟上市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力争“”期间达到上市公司5家,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0家以上,今年要完成2家以上企业重组或股改。推动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争取在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上取得突破。
四是强化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生态。更加注重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全力做好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加快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全面完成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初步构建起以大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以多体制竞合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经济金融信息互通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完善《金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快在线实时监管系统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设鹿城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守信失信奖惩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区金融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制定出台资本运作类机构监管方案,加强对各类金融组织和融资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服务。组建涉嫌金融犯罪侦查支队,建立金融仲裁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金融秩序。
四、以强大的合力全面强化“金改”保障
金融综合改革,不是单一工作,是一项智力和力量密集型、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作。全区上下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凝聚各方合力,全面把改革创新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坚持“三强化”。强化学习保障。各部门和街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现代金融知识,努力掌握金融规律,认真研究金融问题,努力成为金融领域的“行家里手”。强化人才队伍。要继续通过“内外温州人”网络,向全国全世界引进高层次金融机构人才,通过加强对金融高管和高端人才的激励政策,吸引和集聚更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来鹿城,为我所用。强化环境建设。通过加快金融集聚区、金融街建设,完善硬条件。通过权力下放,缩短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金融发展的软环境。
二要建立“三机制”。建立省市区联动机制、社会各方联动机制,上下互动,合力推动,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提高金融改革的参与度。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在金融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在年度评先评优中予以充分体现和倾斜。建立媒体互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加大宣传、推介和互动力度,形成有利于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要做到“三完善”。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综合信用管理平台以及其他各类体系,切实解决民间信用不对称问题。加快完善银企对接机制。通过“进村入企”等活动,帮助银行更加全面了解企业发展,让企业了解金融产品,切实优化金融服务。加快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以金融法庭成立为契机,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同志们,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是鹿城转型发展的新机遇、新动力,事关鹿城长远发展的战略全局。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举全区之力、集各方之智,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为“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