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防汛应急预案(必备3篇)
矿山防汛应急预案 篇1
1编制目的
为防止尾矿库发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尾矿库汛期防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铁选厂尾矿库汛期防汛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救援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指
挥:选矿车间主任
负责尾矿库隐患整治、汛期防汛、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重大事故救援和人员车辆组织调配及周边人员疏散等工作。
成员:(略)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专业队
(1)抢险队
队长:选矿车间副主任
副队长:选矿生产段长
队员:公司选矿厂在职员工(30人),必要时动用坑口在职员工。
职责:负责现场所需抢险物资的搬运及现场抢救工作。
(2)设备、设施抢修队
队长:钳工班副班长
队员:钳工班9人
职责:对事故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抢修。
(3)通讯和安全保卫队
队长:选矿电工副班长
队员:电工4人,警卫5人。
职责:负责现场用电和通讯设施的完好,指挥部与各队的联络,防汛用车和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
(4)运输队
队长:运输车间主任
副队长:运输车间副主任
队员:车队员工26人,车辆10辆
职责:负责指挥铲装设备的现场抢险和抢险物资的运输,通往尾矿库公路的畅通。
(5)救护队
队长:化验班长
队员:化验班3人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救护。
(6)下游居民撤离工作队
队长:选矿生产段长
副队长:选矿生产段长
队员:公司配备2人,1辆车
职责:负责险情发生时,动员下游居民的撤离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7)事故处理队
队长:安监科长
职责:负责事故的现场调查、组织事故分析和事故的上报。
3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
选矿厂尾矿库由专人负责进行管理,调整好放矿位置,采用小管分散放矿,确保子坝高度,并做到均匀放矿,使滩面形成一定坡度,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保证有足够的干滩长度并做好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1)执行公司制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对尾矿库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为:子坝高度、干滩坡度及长度要符合防汛的要求。坝面防汛以及坝坡面发现堵塞、冲沟、管涌、滑坡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回水设施,防止堵塞,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选矿厂应在汛前做好防汛演练。
(2)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
(3)防汛物资的准备。
由选矿厂将尾矿库防汛所需各种物资计划报公司供应科,经总指挥批准后,由供应科采购交选矿保存。考虑到尾矿库道路难走的问题,选矿厂提前将砂石料和部分物资运至尾矿库保存,以备发生险情时抢险之用。
(4)在尾矿库山顶安装报警装置,并使下游居民都知道报警信号的声音,听到警报及时撤离。
(5)下游撤离工作队提前与当地政府和下游村民做好防范工作,一旦有险情发生,及时通过当地政府协调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此预案由总指挥下令启动并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外援。
(6)避灾路线及方案
为保证在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及时有序地撤出,要制定紧急避灾路线,保证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救援人员能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现场,下游居民能沿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
4启动预案
尾矿库如遇特殊情况(渗漏、滑坡等情况),首先值班人员向当班工段长报告,由工段长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再报告选矿生产副矿长,由选矿生产副矿长报告矿长(总指挥),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勘察,核实险情,根据实际情况,险情不会对周边村庄造成影响的,也没有人员伤亡,启动内部第二分部、第三分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由二分部生产副矿长统一指挥。施工中安全由两个分部安全员全权负责。二分部装填砂石料,三分部运输,进行封堵,同时通知选矿停产,职工撤到安全地带,并派专人设置警戒,通知相关部门。
5应急救援指挥与控制
(1)应急总指挥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分部指挥地点设在尾矿库值班室和采区值班室。
(2)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一旦事故发生,需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由总指挥下令启动。
(3)各应急专业队应急反应:接到通知后,各应急专业队要明确灾害的情况及自己担负的任务和职责,按要求有序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4)企业外援助:当企业内部的救援力量、设备不足时,由总指挥部向主管部门申请外援。
6应急培训、训练和演习
(1)全员培训
让所有员工都知道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在事故发生时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进行演练。
(2)应急专业队培训
对
各应急专业队进行培训,熟知自己的岗位责任、抢险任务,以及各专业队之间的紧密配合。
(3)训练和演习
各应急专业队要组织训练,熟练掌握应急抢险业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模拟演习,通过演习找出不足,及时修改预案。
7生产恢复
事故的生产恢复,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恢复行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查清事故的原因。重新进入事故现场,要进行危险程度评估。
8防汛物资准备
草袋:15000条,铁锨、镐各30把,砂石料200立方米。
矿山防汛应急预案 篇2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巩固和扩大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果,坚定不移走好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邯郸市生态保护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关闭整合重组,推动全市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度提升。始终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查处”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一处一策、依法依规”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实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全域综合治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不断提升和扩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持续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和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点)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武安。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对已完成的138处责任主体灭失治理点再次开展“回头看”,逐一现场核查现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坚决防止“前脚治理、后脚破坏”问题发生。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治理点土地保护好、维护好,全面做好治理点的巩固和提升。对35家超期、有责任主体的治理点,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提升治理标准,尽快治理到位。
具体按分类实施:一是对管护期内的矿山治理点,严格落实治理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做好养护和维护;二是对已移交属地乡镇的治理点,由乡镇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维护到位。三是对所有已治理点,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实现治理点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积极推进全域治理。在全域排查出的201处矿山迹地(包括白茬山)的基础上,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制定出矿山综合治理专项技术方案,分年度列入,逐步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切实达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修复目标。
具体分年度实施:20xx年计划实施治理59处,涉及历史遗留38处、白茬山治理21处;20xx年治理实施78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55处、白茬山治理23处;20xx年治理实施64处,涉及历史遗留矿山迹地51处、白茬山治理13处。
(三)打造集中连片样板。将淑村镇、矿山镇、西寺庄乡等废弃矿山数量比较多的乡镇作为矿山生态修复全域治理的试点,组织专家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治理点道路、景观、周边环境等因素,高标准打造集中连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勘查摸底(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勘查,整理出山形地貌和土地性质等基础数据资料;第二阶段规划设计(20xx年5月至8月)组织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地质测绘等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由乡镇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区域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四)创新治理模式。13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项目、67家超期矿山分别采取不同治理模式进行再利用再开发。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治理新机制,合规引入社会资本,将矿山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特色农业、光伏发电、碳汇林等产业发展相结合,一矿一策精准制定方案,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同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积极争取省、邯郸市治理试点和EOD项目库,破解资金制约,全面提升治理效率和质量。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实地勘测(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聘请资质单位对已完成的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和超期关闭矿山进行实地踏勘,制作地形图件、影像资料等;第二阶段确定综合利用项目(20xx年5月至6月),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审定综合利用方案;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各相关部门对确定后综合利用的项目开展实施。
(五)提高科学规模办矿。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将我市持证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32家以内,并加强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方面到行业领先水平,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促使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实现设计开采、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具体按年度各时间段实施。每月,由各乡镇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排查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是否到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实行每半年一复核,年底一考核制度,对复核、考核不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全市区域内所有涉矿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压实监管责任,运用“人防十技防”手段,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反弹。对“修建道路、防火隔离通道、建设农业设施项目、平整土地(场地)、小流域治理”等各类工程建设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假借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巡查监管,依法打击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为盗采矿产资源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依法打击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来源不明的矿产品行为,斩断违法收购、销售盗采矿产品的渠道。
三、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邯郸市关于矿山综合治理各项标准和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和落实。
(一)严格执行“四化”和“四个一批”。“四化”即:矿山数量减量化、大中型矿山集约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生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四个一批”即:关闭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
(二)严格坚持矿山治理工作原则。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压实压紧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主体追溯力度,严格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扎实推进矿山综合治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加强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三个方案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三)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一是修复绿化标准:1.采取工程治理、警示避让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2.针对待治理区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破坏现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宜林则林绿、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等综合治理措施,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3.对破坏的山体形态实施工程整理,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对适宜的场地进行覆土绿化。4.修复效果与周边生态环境基本协调。5.高陡边坡(白茬山)治理,综合采取台阶式修复、平台式治理、微地型改造、文化景观利用等治理模式。二是转型利用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已进行建设利用,或已列入项目规划。3.按照转型利用项目规划要求,对矿山迹地范围内适宜复绿的区域实施绿化。三是自然恢复标准:1.矿山迹地内已无地质灾害隐患。2.矿山迹地范围内(直陡白茬山除外)已基本自然复绿,或实施简易水土保持措施,播撒草籽、树籽后,生态得到初步恢复。3.矿山迹地与周边环境基本协调。
(四)实行属地、行业双向巡查。各乡镇(工业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开展无缝隙、无遗漏巡查检查,不留边角、全覆盖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重点要对市域、乡域交界、插花地带和易反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人防+技防”手段开展巡查,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执法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协调联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结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有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五)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约束管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建立“道路工程、养殖场、防火隔离通道、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要逐级向所在地村委会、属地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向市政府打击非法盗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备案资料中要明确施工界址范围、施工单位、工程规格、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动用土石方测算量、运输公司及其车辆(凡是备案范围以外车辆拉运项目土石方的,一律视为盗采)。对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属地乡镇、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私挖乱采监管力度,加密巡查频次,对辖区内发现的露天矿山越层越界开采、无证盗采行为,立即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和取缔。对有修复责任主体的,督促矿山企业进行生态修复;对矿山综合治理涉及小散乱污企业和项目区周边、道路沿线环境等进行整治;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信访稳定。
(二)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攻坚行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对乡镇报告、部门函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盗采行为依法暂扣开采设备,立案查处。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组织队伍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超期矿督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方案治理要求。
(三)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矿山迹地提供生态修复治理具体标准和措施,全面推进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加强巡查监管,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发现“小散乱污”摊点中存在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产业导入,比如光伏发电项目等。按照国家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非法盗采矿产品价值进行认定。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涉嫌盗采的石料加工、灰窑、机制砂、铁矿选矿厂等矿产资源加工企业和养殖(种植)公司依法依规注销营业许可证照。
(六)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在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并追查所运输矿产资源的来源;打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阻拦、破坏、恶意诽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七)市财政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石料加工厂、持证建材矿山的厂区厂容厂貌综合生态环境整治和关闭建材矿山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打击盗采资源违法行为以及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市公安局侦办。
(十)市冶金矿山管理局。负责对持证铁矿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太行煤矿和白灰窑的厂区厂容厂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乡镇、矿山企业植树种草提供技术帮助,并结合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项目,延伸产业导入、开发利用碳汇林等碳中和项目等。对审批的防火隔离通道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场及其周边破坏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审批的养殖场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对审批的河道疏浚、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修路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做好道路沿线及两侧生态环境治理;全力保障全市矿山综合治理项目车辆通行。对审批的路工程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盗采资源行为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十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集中连片区域旅游产业的导入。
(十八)市信访局。负责化解因矿山综合治理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信访稳定。
(十九)市冶金矿山公司。负责对下属矿山企业厂区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加大资金投入,建设绿色矿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武安市矿山综合治理攻三年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22个乡镇党委书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和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督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云同志兼任,负责全市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矿区、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采取人防加技防等措施,对矿山企业及矿山治理点逐个建档立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明确压实监管责任,开展不间断的巡查检查,确保监管到位,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在线监测,真正实现矿山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三)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零容忍”,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乡镇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狠抓反面典型,对顶风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工程。一是鼓励矿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二是以乡镇为单位,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规划、设计,投资生态修复。三是通过项目立项引入社会资金投资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四是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点矿区进行立项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五)建立项目施工黑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及其他涉及动用矿山资源的项目,凡是发现越界动工、开采、外运石料的,依法给予处罚。由发改(物价)部门对盗采资源价值进行认定,盗采金额超10万元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将涉事施工单位列入招投标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
(六)做好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正在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在现场设立详细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举报电话,强化信息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也要监督做好分管行业动用矿产资源项目的信息公示。
(七)严格考核问责。将矿山综合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列入对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施约谈或问责。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矿山防汛应急预案 篇3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意见》(政发〔〕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转型相结合,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开采的矿山环境进行全方位整治。
(一)开采区。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化利用,宕面规范、整洁;矿区采剥合理,边开采边复绿,矿区复绿面积不少于全部开采剥离裸露面积的40%;泥土堆放有序,采取截污措施,防止泥土流失;按照开采方式环保化的要求,钻孔要有吸尘装置,做到钻孔作业无尘化;开采道路清晰合理;闭坑矿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复绿方案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全复垦复绿。
(二)加工区。采取综合降尘措施,加大对粉尘的治理力度;加工机组一律安装喷淋、布袋等防尘装置。加强污水治理,建设和改造三级废水沉淀池,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添置泥沙分离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生活垃圾,消灭白色污染,落实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运输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无尘化的要求,对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做到常清扫、常洒水。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矿运车辆驶离矿区加盖篷布,对轮胎进行冲洗。
(五)固废处置。推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沉淀池及时清淤,尾矿及淤泥的堆放有专门场所,堆放规范,并采取回填、复绿、防尘等措施。
(六)企业管理。落实业主环境保护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环保的副经理(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
三、整治计划
全县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时间为一年,即从xx年xx月开始至xx年xx月,分为组织动员、方案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的文件,并召开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会议。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统一工作要求,制订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推进工作计划方案并落实整治工作人员。各矿山企业根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实施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全县所有矿山企业根据整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扎实抓好方案实施。各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体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方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年终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矿山奖励政策。对达不到矿山环境整治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环境专项整治结束后,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奖励办法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乡镇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前置条件。凡矿山企业环境整治考核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绿色矿山。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凡当年环境整治考核验收达标并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矿山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停止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的60%进行返回,并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领导
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是我县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矿山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矿山环境整治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矿整办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协调,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矿山整治工作的日常督查和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建立定期工作通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工作。